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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持有本街道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发放原则
根据补差原则,对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月发放保障金,补足到保障标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地受管理机关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有关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户主的委托书。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在开发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五日,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可以组织居民代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应当报送开发区、街道。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调查核实及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工作。
3.街道应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对开发区、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在其居住地公示五日,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由街道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
5.保障对象于每月15日左右持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街道民政办公室领取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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